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交通运输法规立项范围:

(一)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管理事项、工作制度及仅规范部属单位的管理性事务等;

(二)对具体事项的通知、答复、批复等;

(三)需要保密的事项;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不属于交通运输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