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三条

立法立项建议的内容涉及部内多个部门、单位或者部管国家局职责的,可以由相关部门、单位或者部管国家局联合提出立项建议;对于立项建议有分歧的,由法制工作部门协调提出处理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部领导决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