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一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符合需要、切实可行的原则,于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每年10月底前,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向部内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单位、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以下统称部管国家局)征询交通运输法规的立法建议,也可以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询、向社会公开征集交通运输法规的立法建议。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