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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