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 第七十六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