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报告、调查、评价、处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对其相关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但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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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