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持有人未按照要求开展再评价、隐匿再评价结果、应当提出注销申请而未提出的,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