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持有人未按照要求开展再评价、隐匿再评价结果、应当提出注销申请而未提出的,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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