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有权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测机构报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