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有权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测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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