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发布下列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 (一)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信息; (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警示信息; (三)需要定期发布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 (四)认为需要统一发布的其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发布下列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 (一)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信息; (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警示信息; (三)需要定期发布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 (四)认为需要统一发布的其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