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 第六十六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对持有人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受持有人委托开展相关工作的企业开展延伸检查。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