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对持有人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受持有人委托开展相关工作的企业开展延伸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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