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 第六十四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并监督实施。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