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并监督实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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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