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再评价

第六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的,由指定的监测机构制定再评价方案,经组织开展再评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形成再评价报告后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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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