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六章 再评价
第六十条
监测机构对收到的持有人再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持有人开展的再评价结论有异议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重新确认再评价结果或者重新开展再评价。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再评价
监测机构对收到的持有人再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持有人开展的再评价结论有异议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重新确认再评价结果或者重新开展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