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相关制度,配备相应监测机构和人员,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