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相关制度,配备相应监测机构和人员,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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