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七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六章 再评价第五十七条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产品风险受益评估、社会经济效益评估、技术进展评估、拟采取的措施建议等。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