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再评价

第五十七条

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产品风险受益评估、社会经济效益评估、技术进展评估、拟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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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