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再评价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再评价,并依据再评价结论,采取相应措施: (一)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有认识上改变的; (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结果表明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缺陷的;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应当开展再评价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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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