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四条

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由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相关法规予以处置;由医疗器械使用行为造成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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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