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二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所涉及的产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开展相关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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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