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和数据库建设。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监测机构)负责对收集到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向相关监测机构、持有人、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反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信息。 与产品使用风险相关的监测信息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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