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重点监测

第四十二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强化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风险研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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