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章 重点监测第四十二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强化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风险研究。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