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报告与评价 / 第四节 定期风险评价报告

第四十一条

省级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进行综合分析,于每年5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国家监测机构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和省级监测机构提交的报告统计情况及分析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于每年7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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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