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章 报告与评价 / 第四节 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第四十条省级以上监测机构应当组织对收到的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当将审核意见反馈持有人。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