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报告与评价 / 第四节 定期风险评价报告
第三十九条
持有人应当自产品首次批准注册或者备案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60日内完成上年度产品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其中,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的,应当提交至国家监测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应当提交至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由持有人留存备查。 获得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应当在下一次延续注册申请时完成本注册周期的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并由持有人留存备查。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