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报告与评价 / 第四节 定期风险评价报告

第三十八条

持有人应当对上市医疗器械安全性进行持续研究,对产品的不良事件报告、监测资料和国内外风险信息进行汇总、分析,评价该产品的风险与受益,记录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撰写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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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