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报告与评价 / 第三节 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获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开展现场调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评价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抄送持有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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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