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报告与评价 / 第三节 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或者获知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当在12小时内告知持有人,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并配合持有人开展调查。自查应当包括产品贮存、流通过程追溯,同型号同批次产品追踪等;使用单位自查还应当包括使用过程是否符合操作规范和产品说明书要求等。必要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暂停医疗器械的销售、使用,并协助相关单位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