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报告与评价 / 第二节 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二十九条

持有人在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或者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获知相关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按要求开展后续调查、分析和评价,导致死亡的事件应当在30日内,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事件应当在45日内向持有人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报告评价结果。对于事件情况和评价结果有新的发现或者认知的,应当补充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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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