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报告与评价 / 第二节 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实时反馈相关持有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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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