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报告与评价 / 第二节 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二十七条

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持有人和在境外销售国产医疗器械的持有人,应当主动收集其产品在境外发生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其中,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代理人和国产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自发现或者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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