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报告与评价 / 第二节 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二十六条

除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可以向监测机构报告,也可以向持有人、经营企业或者经治的医疗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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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