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报告与评价 / 第二节 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二十五条

持有人发现或者获知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当立即调查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在7日内报告;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在20日内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或者获知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当及时告知持有人。其中,导致死亡的还应当在7日内,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在20日内,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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