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报告与评价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

省级监测机构应当按年度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汇总报告,于每年3月15日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监测机构。 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对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年度监测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报告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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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