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报告与评价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保存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测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例相关规定保存。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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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