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报告与评价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持有人应当对收集和获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价,主动开展医疗器械安全性研究。对附条件批准的医疗器械,持有人还应当按照风险管控计划开展相关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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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