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报告与评价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持有人、经营企业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注册为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主动维护其用户信息,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持有人应当持续跟踪和处理监测信息;产品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系统中立即更新。 鼓励其他使用单位注册为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报告不良事件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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