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报告与评价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报告;创新医疗器械在首个注册周期内,应当报告该产品的所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