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报告与评价 / 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十八条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报告;创新医疗器械在首个注册周期内,应当报告该产品的所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