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报告与评价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即怀疑某事件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时,均可以作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