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报告与评价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即怀疑某事件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时,均可以作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报告与评价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即怀疑某事件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时,均可以作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