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

第十五条

境外持有人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与其指定的代理人之间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及时互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