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并公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签发机关)具体负责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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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