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