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签发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注销海员证: (一)船员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船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船员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船员适任证书被依法注销的; (五)海员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六)签发新海员证后,原海员证应当注销的; (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提请海员证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海员证作废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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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