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