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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