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三包有关质量问题监管职责。 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履行明示义务的,或通过明示内容有意规避责任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销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维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争议处理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三包有关质量问题监管职责。 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履行明示义务的,或通过明示内容有意规避责任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销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维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