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责任免除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于所涉及部分,不承担三包责任: (一)因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造成损坏的; (二)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拆卸,而自行改装、拆卸改变机器性能或者造成损坏的; (三)发生故障后,农机用户自行处置不当造成对故障原因无法做出技术鉴定的; (四)因非产品质量原因发生其他人为损坏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