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农机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不履行三包义务的,或者农机产品需要进行质量检验或鉴定的,三包有效期自农机用户的请求之日起中止计算,三包有效期按照中止的天数延长;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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