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农机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生产者、销售者未明确告知农机产品的适用范围而导致农机产品不能正常作业的,农机用户在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可以凭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按照购机发票金额全价退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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