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