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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