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修理者的义务

第二十条

修理者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地填写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送修故障、检查结果、故障原因分析、维护和修理项目、材料费和工时费,以及运输费、农机用户签名等;有行驶里程的,应当注明。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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