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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