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