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第四章 修理者的义务第十八条修理者应当承担三包期内的属于本规定范围内免费修理业务,按照合同接受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