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修理者的义务

第十八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三包期内的属于本规定范围内免费修理业务,按照合同接受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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